合同履行中虽有虚构事实行为但未造成相对方实际损失且合同有效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裁判规则
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行为人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了伪造收条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合同相对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相对方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了相应合同利益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条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结果:再审改判
案例来源: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案由: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再审、无罪
正文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局召开某商场转让招标会。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数次向西区发改局交纳了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某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共计30万元,并约定当日先付给叶某某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叶某某获得某商场正式授权或取得某商场产权后一次性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二人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裁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与某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之后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获得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准确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本案中,叶某某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再审改判对于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