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甲证券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7年8月28日,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委托甲证券公司购买其发售的“XX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10万元? 《管理合同》载明: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义务包括按该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管理合同》签章页以及说明书亦对投资风险、不保本保收益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示? 后李某投资发生亏损,2010年5月25日,李某同意将“XX理财1号”展期,并于同年9月10日与甲证券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李某认为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涉案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承担其本金损失35,000余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管理合同》及其签章页、说明书均提示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该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故甲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XX理财1号”的风险进行了揭示? 李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甲证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该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李某对与其预期不符的产品,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组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投资? 李某认为根据宣传资料及官网宣传内容,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自身实力、淡化风险,误导李某购买了该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李某在得知“XX理财1号”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