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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双方因土地权属起纷争,一方出示相关权属证书的,法院应依证判决
发表时间:2026-06-12     阅读次数:     字体:【

双方因土地权属起纷争,一方出示相关权属证书的,法院应当判决该土地承包权归持证方所有

————朱某诉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应当在村民小组会议后及时办理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办,故对该地无合法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该争议地持有《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对该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其诉至法院要求行为人返还耕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案例来源:安徽法院网 2016年7月25日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权属证书


正文


朱某诉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某因拥有土地承包权证,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承包地获法庭支持。
 原、被告同系该市大通镇冯安村朱庄队村民,且有亲戚关系。事发于2015年秋天,朱、李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李某以2001年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为由,将朱某十几年来一直耕作的2.12亩承包地抢去耕种。原来,朱某虽持有该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当地一直奉行“三年一小调整,五年一大调整”的土政策,村民小组会议可根据各承包户家庭成员的变化,对土地承包亩数进行调整。2001年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将这片地调整给了李某。李某碍于亲戚关系,一直未要,也未变更权属登记。现在两家产生矛盾,才要回这片地。经镇、村两级调解,未果。朱某只有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应当在村民小组会议后及时办理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办,故对该地无合法承包经营权。朱某对该争议地持有《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该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据此,判决李某败诉,返回耕地。判决后,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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