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第三条 本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第四条 本所为其所聘请的行政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行政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本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本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本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助理,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本所行政辅助人员、律师助理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行政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得印制自称是“律师”名片、标志:
(二)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辅助人员、律师助理违反以上行为的,本所可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开除、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本所成立之日起。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