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一场主题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学者,畅谈民营经济促进法颁行以来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必将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身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研讨会与会专家们以案例研讨的方式进行了深度探讨,就福建华亚集团(以下简称华亚集团)合法权益受侵害及集团内部高管因诈骗已被判刑一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华亚集团遭遇犯罪人侵害、不法分子网络攻击,甚至有内部人员网络诬告等难题进行会诊,指出通过民事起诉、行政投诉、刑事控告三大手段并举,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意义巨大。
案例:民营企业频受攻击
据华亚集团法务部负责人回忆,华亚集团的创业史要回溯至1999年。当年集团创始人许某某成立福建省长乐市华亚纺织有限公司,并任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03年,企业关注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煤炭资源便利的条件,为扩大经营规模,随即在当地成立了新金山公司。2005年,华亚集团成立,控股新金山公司和华亚纺织有限公司。在企业迅速发展中,白手起家的许某某将华亚集团部分股份半卖半送给五位亲戚。
后因种种原因,上述五人与许某某产生分歧。2019年5月10日,五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联合成为共同体一致对抗华亚集团及许某某,并在协议中达成“违约人自愿在出现违约行为时,以自己在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上认缴出资金额的10倍向共同体的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最终判刑的,按照1000万/年标准予以补偿”等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小股东对华亚集团及许某某实施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
其中,双方争议最激烈的就是公司的控股权,几经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许某某一方占股为50.22%,拥有绝对控股大股东的法律地位。
2019年起,以林某某为首的多名小股东找到公司高管王某某等人,以利益诱惑伙同多名律师提起了多起虚假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意图侵占新金山37.5%股权(对应出资款1800万元),小股东们又和王某某等高管签署九方《一致行动协议书》(《九方协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华亚集团和许某某。
2022年,林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后法院判决二人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林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最终得以公之于众,但华亚集团方却认为,林某某行为恶劣且没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判处林某某缓刑明显过轻。华亚集团方更气愤的是,事后发现王某某聘请辩护律师的费用,竟然来自华亚集团总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资金,林某某还挪用了该子公司巨额资金,因此涉嫌挪用资金罪。
同时华亚集团方发现,林某某被解除刑事强制手段后,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攻击华亚集团和许某某的网帖,在大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身包装成被害人,捏造事实、抹黑、中伤华亚集团及董事长许某某,以达到损害华亚集团及许某某声誉、同时向司法机关施压的目的。华亚集团方发现,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多次前往山西、北京等地投诉、上访,上述网络攻击行为也高度疑似为林某某指使,给华亚集团和许某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研讨:多举措联合保护企业权益
对于华亚集团的遭遇,与会专家围绕着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等多个角度展开研讨,对其中存在的难点痛点进行专家会诊,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条操作性强的合法通道。
对于华亚集团内部高管王某某、林某某因诈骗已被判刑一案,与会专家认为,王某某、林某某二人明知“未出资、不占有37.5%股权”,仍以“登记股东+签字系伪造”为由提起并串通推进民事审判程序,意图“以裁判文书固定并逐步骗取该股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隐瞒事实+骗取财产”的构成要件,且该诈骗行为将法院作为关键第三方,在司法上被视为典型“三角诈骗”。
但是与会专家还认为,王、林二人诈骗标的系公司37.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800万,实际估值远超1800万元,属于高价值财产权,其一旦得逞,将直接影响公司控制权,同时二人还把法院作为处分环节,通过隐瞒与虚假陈述谋求以生效裁判固定权益,这被视为对司法秩序与公信力的直接冲击;同时,王、林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可见合谋与组织化特征明显,客观危害也处于“高度逼近既遂”状态,且不认罪认罚,因此按通常量刑逻辑应显著从重量刑。但法院一、二审最终以“未遂+自首/坦白+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为由,对上述二人最终“判三缓四、罚金3万元”,属于量刑失衡。企业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纠错—惩戒—修复”三个层面持续施压,最大化实现公平正义与实际救济。
同时,与会专家认为对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其他同案人员,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向案发地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提交《追诉申请/刑事控告书》,点名请求对与两名被告“共同实施诉讼型诈骗”的相关人员另案立案侦查或追加追诉;或直接向检察机关提交《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就侦查不全面、未穷尽同案人员发出补充侦查建议或检察建议。
而对于不法分子网络攻击甚至有内部人员网络诬告等难题,与会专家建议执行“先止损—再追责—最后治理”的总思路,并行推进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三条路径。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方可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侵权行为地或平台住所地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屏蔽关键词或断开链接,必要时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发布攻击性言论,并同步向涉事平台发送删除通知,若平台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企业方可以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方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线索,请求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
最为重要的是,企业方可以向公安机关网警部门等进行刑事控告,网络舆情攻击,往往对应多种可入罪的行为类型,需将“具体行为→对应罪名”精准归类,造谣抹黑、网暴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抹黑、诋毁企业经营则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此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与会专家认为,通过民事起诉、行政投诉、刑事控告三大手段并举,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意义巨大。
呼吁:保护民企精神应落到实处
对于华亚集团的遭遇,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茂华律师认为,中央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历来非常重视,就在今年5月20日,我国旨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持续而高质量发展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
潘茂华律师称,不难发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充分彰显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向社会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
如何落实党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要谨防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只停留在“口头功夫”上,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都应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全面落实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提供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解决好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是让民营企业家们安心投资谋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案中,已经被判刑的人员与发布攻击性网帖的人员是否有关联,尚需公安机关、互联网行政主管部门等查实,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切实落实中央精神,急企业之所急,才能让民营企业摆脱不法干扰,重回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潘茂华律师最后如是表示。(连大有/文 作者系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