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裁判规则
刑事裁判规则
观点集成030881:虚假诉讼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5-01-29     阅读次数:     字体:【


虚假诉讼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诈骗罪,以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这也是一般财产犯罪的既遂认定标准。那么,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值得研究。从实践情况来看,对于虚假诉讼的犯罪既遂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诈骗罪,主要考虑:(1)诈骗罪系财产犯罪,以行为人最终控制财产为犯罪既遂标准是适宜的;而虚假诉讼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不宜再以实际取得财产作为既遂标准。(2)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国家司法权被侵害的危害大于公私财产被侵犯,在司法秩序已被严重妨害的前提下,仍不认定为犯罪既遂,明显不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综上,对于虚假诉讼罪,应当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或者牟取到其他非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如果对虚假诉讼行为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其他罪名的,对既遂的认定则应当依据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2页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非原创内容(转载、分享)只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本网站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也不对相关内容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本网站所发表内容注明来源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如遇专业法律问题,请联系咨询律师。


 
上一篇:观点集成030882:行为人对同案犯实施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下一篇:观点集成030880:检察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自首情节的行为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认重处罚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15层B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