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该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但对犯罪的性质没有限定,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可以适用。同时,对犯罪涉及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轻重也没有限制,包括死刑案件在内,都可以援引该规定。
第二,关于“谅解”的意义。谅解是指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诚意表示接受或给予原谅,并对其从轻处罚表示认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谅解的意义十分重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表明了被害方对被告人作出的损害赔偿和认罪、悔罪给予接受或认可,甚至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给予原谅。这不仅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据此圆满结案,更在于双方的矛盾特别是被害方对被告人的激烈对抗情绪由此得以化解。其二,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期望为被害方所接受,原本来自被害方的障碍得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体现政策作出从轻处罚可为被害方所理解。其三,基于被害方的认同和谅解,人民法院可以更加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一些社会误解得以消除,为裁判最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实现案结事了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获得当事人的谅解非常珍贵、非常重要,已经成为目前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重点。
第三,关于谅解的主体。谅解的主体既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家属,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应当将达里的“家属”转化为“亲属”。但是两者谅解的效力不一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附于被告人的谅解,是被告人谅解的延伸,所以被害人家属谅解相对于被害人谅解而言是第二顺位的,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时,才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愿。如果被害人家属意愿不统一,应依次考虑被害人直系血亲、配偶和其他家属的意愿。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既可以是基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也可以是基于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国家法律和刑事政策的高度理解和认同,或者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但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是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真实、真诚的意识表示,都可以适用该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方式应当是书面的,如果书面表示确有困难,亦可口头表示,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固定才能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
第四,关于量刑适用。正是基于谅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意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就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作出了不同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的处罚规定,即“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这里的“应当”要注意把握好两层含义:其一,对被告人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量刑情节。其二,虽然此种情形仍属酌定星刑情节,但原则上应当满足被害方与被告人双方的意愿,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而把政策精神真正落实到位。
——南英:《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平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节录)》(2010年在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