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属于被告没有到庭,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判被告单位,应当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对被告单位中止审理。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的,应当适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单位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一并作出处理。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13~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