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的质量保证与远程视频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4.关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提讯被告人的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提讯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被告人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要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提讯被告人。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除赴羁押地提讯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目前远程视频提讯技术已经较为成熟,相当多的地方法院已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该技术。实践证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既不会影响上诉人的辩护权,又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值得推广适用。今后,还应当积极探索实行远程视频开庭。
——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载《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一是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二是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对不开庭的案件,规定合议庭全体阅卷不太现实,可将“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修改为“必要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阅卷,并提交书面阋卷意见”。三是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再传呼听取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的其他当事人意见。理由是: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再听取找不到的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显得不那么重要,且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具体情况下,也可以不再传呼未上诉的被告人到庭。因此,应当允许二审法院可以不再传唤听取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意见。四是增加规定对一审判决的公诉,而是法院发现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可以按照自诉案件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经研究,关于可以远程视频讯问的问题,已在附则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条文中不再规定。关于意见二,为确保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审判质量,没有采纳,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意见三有一定道理,法院可以视情况掌握,不一定询问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关于意见四,涉及立案管辖和公诉、自诉的转换问题,争议较大且涉及其他相关机关,《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99页。
说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是关于如何保证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质量的规定,主要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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