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1月30日,法〔2014〕346)。
连大有律师友情提示:
由于法律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变化,况且司法裁判观点并不是法律,我们转发的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