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规定一个明确的审理期限是完全必要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这是案件的审理期限一久拖不决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既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缺乏审判的严肃性,同时社会影响和审判效果也不佳。增加规定审理期限,是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和使之规范化的有力措施,防止案件久拖未决甚至不了了之的弊端。但是由于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一般难度都比较大,特别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随着时过境迁,重新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客观上困难不小,因而审理期限也不宜过短,否则不切合实际。现在规定的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一般认为还是较适当的。
——马东:《规范、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总第3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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