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庭前准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2.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8.如果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改采取保候审措施。
9.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1.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八项关于强制措施采取以及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系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进一步加强法检两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配合以及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专门增加一条所作的规定。
12.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352页。
连大有律师友情提示:
由于法律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变化,况且司法裁判观点并不是法律,我们转发的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