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1119109】该审判监督案件应当按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
问题: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附加刑应为没收财产而非罚金,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认为,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在研究此案时在适用程序上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由我院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由我院提审后,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衍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对张某运输毒品案,你院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提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人民司法》2011年第19期(总第6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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