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国籍的有效证件,但又主张自己是某国公民时国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如果被主张国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如果被主张国否定被告人为本国公民,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论。
3.如果被主张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的,因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的国籍主张,只好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