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后身份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国不认可双重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到国外定居加入他国国籍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有学者据此提出,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是否也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国籍?对此类人员的国籍如何认定?
关于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是否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国籍的问题,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作出直接规定。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纪要的通知》明确:“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在与美加澳等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对国籍的认定作出约定。如《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中规定,持派遣国旅行证件及接受国签证进入接受国,在旅行证件和签证有效期内被视为派遣国国民。”因此,在派遣情形中,一般以入境时派遣证上记载的国籍认定国籍身份。在非派遣情形中,对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后身份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认定:如果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后,犯罪发生时人也在中国,一般以中国国籍认定;如果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后,犯罪发生时人在国外,对国籍的认定要适度兼顾主权原则、国民保护原则。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