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应当不予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当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外事部门解决。”在《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将上述内容写入,曾进行过专门讨论。经研究,目前,我国只与个别国家在双边领事条约中规定有旁听条款,同时这些双边领事条约均规定有关权利的行使,应当遵照接受国的法律。因此,对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应当不予安排。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