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200008001】已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有漏罪和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被告人项某1999年被本院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公诉机关以项犯有盗窃罪,另外又发现判决前还漏有盗窃犯罪予以起诉。对该案的处理程序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具函给公诉机关,建议将项案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意见,再由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项某的缓刑判决,公诉机关对项另案起诉,本院对项案再行审判。理由是缓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该判决只能适用审监程序。第二神意见认为,可以对本案直接审判,只要在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中阐明被告人犯销赃罪缓刑判决的事实中有部分事实应认定为盗窃罪和判决前遗漏盗窃的事实,撤销本院1999年对项的缓刑判决(项还在缓刑考验期),以盗窃罪和销赃罪实行数罪并罚作出判决即可。笔者持第二种意见。请问是否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你来信中涉及的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你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宣判的缓刑予以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人民司法》2000年第8期(总第4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