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后执行死刑时间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后是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还是要等到死缓考验期满后再去执行死刑。关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期限,必须是在两年期满以后,即从死缓判决确定之曰起两年之内,对死缓犯不得执行死刑,因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死缓犯“缓期二年执行’’,目的就在于确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对犯罪分子进行综合考察。还有的学者认为,设立死缓制度的宗旨是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给死缓犯以生路。但缓期二年执行是有条件的,如果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依然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就应核准执行死刑,不需要等到两年期满以后再执行。
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并未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后执行死刑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对《刑法》条文的逻辑推理,便可以得出结论。死缓考验期与其他普通的刑期不同,在死缓考验期内,既对罪犯进行关押,实行劳动改造,同时也对罪犯进行考察,看其是否会继续故意犯罪,如果故意犯罪,则执行死刑。因此,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实际上已经起到了考察其改造效果的目的,无需再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考验。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