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可申请监护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23日,法发〔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经过对从全国法院征集的近几年审结的310余件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进行统计,其中,教师性侵害学生、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比例,分别占全部案例的6%左右,该类案件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但是该案犯罪既严重挑战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又因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更大。对于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在此情况下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对于“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撤销程序和撤销后的救助安置,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可操作性差,基本处于虚置状态,形同默认父母对子女拥有天经地义的绝对监护权,无异于将本已受侵害的被害人再次投入虎口,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查撤销、变更监护资格诉讼请求。
——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