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允许原告人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本条第1款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情形,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人是否还有权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未予规定。就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之规定,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还是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再次起诉均不受限制。对此,有观点批评,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将法院与被告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违背了诉讼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建议对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在立法上应作出一定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呢?换言之,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人能否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有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要受到刑事诉讼的诸多制约,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对原告人的起诉权不予限制,即不应当再允许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否则变相地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而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的正常发挥。我们同意上述观点,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允许原告人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避免因重复起诉,使被告人和人民法院陷入缠诉之中。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