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审判阶段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生效,调解协议即取得法律强制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公安、检察机关的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效力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有职责进行调解。然而,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效力有根本的区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全部履行的,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的,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此可见,即使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害方不能依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审判阶段的调解,即法院调解,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生效,调解协议即取得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依调解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84~4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