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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41288: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范围
发表时间:2024-11-27     阅读次数:     字体:【

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范围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

  【司法信箱】
  问题:我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因被告人朱某驾车致死的被害人系经公安机关用各种方式仍无法查明其身份之人,且肇事车辆已投保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为人民币20万元。为确保日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追索附带民事赔偿,审委会讨论认为,先由有关组织机构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所得赔偿款予以提存。但应由谁代为起诉,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害人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肇事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诉讼。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符合这一条件。来信中提到的被害人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肇事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是适格的原告。现死亡被害人身份不明,也就不能确定谁是其近亲属,也就是说,没有确定的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人民司法》2011年第1期(总第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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