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应当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听取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条件具备的,应当由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主要考虑:强制医疗案件专业性较强,而法官通常不具备精神病学专门知识,如果让有精神学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确保公正审理、提高案件质量。但有部门提出,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若由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在评议中发表意见而不经过质证程序,似不合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若规定应当由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可能违反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有关内容,由法院在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