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数据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司法实践中也一般将精神病病情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对于确实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