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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裁判要旨汇编(5则)
发表时间:2024-03-24     阅读次数:     字体:【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行贿罪(4则)

1. 新旧刑法交替时期如何在裁判行贿罪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参考案例 赵某洁行贿案

2023-03-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辽01刑终46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并对行贿罪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从宽处罚适用条件,故一般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未对行贿罪的主刑作出修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行贿罪的主刑判罚标准可以溯及修正前的行贿罪刑法规定,较之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旧解释,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解释。

2.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均应撤销缓刑

参考案例 夏某兵行贿案

2024-03-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赣08刑终13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3.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参考案例 袁某行贿案

2023-05-1-407-001 / 刑事 / 行贿罪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1.09.26 / (2011)泰兴刑初字第30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在配合检察机关侦办受贿案件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承认)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2.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实体违规,也包括程序违规,其中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当,其可罚性基础并不在于利益本身的违法,而是基于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规。

4. 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

参考案例 胡某松行贿案

2024-03-1-407-002 / 刑事 / 行贿罪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2)晋03刑终7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二、单位行贿罪(1则)

1. 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参考案例 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

2023-03-1-411-001 / 刑事 / 单位行贿罪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6.09.23 / (2016)津0111刑初9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3.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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