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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媒体曝警察伪造询问笔录,签名内容都造假|律师:涉嫌犯罪
发表时间:2024-03-01     阅读次数:     字体:【

80后亿万地产富豪自称陷入了一场被多人精心组织的“套路贷”中。这起涉及民间借贷、股权争夺、违法犯罪的商战,前后打了数百起官司,依然没有最终定论。

据新黄河报道,2007年,80后亿万地产富豪胡绪峰创立的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地产”),拿下了西安穆将王村——国际幸福城旧改项目的开发权。


宏润地产由胡绪峰创立的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润集团”)控股95%。拿下穆将王村改造项目后,迫于资金压力的胡绪峰四处寻求民间借款。他回忆,早年经商时给其提供过帮助的竺某江打听到后,主动表示可以帮忙。


2010年5月14日,竺某江提出可以借款8000万元,条件是胡绪峰质押陕西宏润18%股权给他的西安中厦投资(简称“中厦公司”)公司,约定待中厦公司获得18%的项目收益后再将股份无偿返还。


竺某江还于2012年1月11日介绍王某借给宏润地产600万元,同样约定以股权作为质押,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胡绪峰要将宏润地产7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王某,胡绪峰还款后王某再无偿转让回胡绪峰。


此后,王某等人又陆续给胡绪峰借过款,总借款额达到1.39亿元。2013年3月15日,曾创立陕西省某基金会、具有公募资质的神秘商人李某经竺某江介绍,把胡绪峰、王某、竺某江等人召集到自己的会所中。


胡绪峰说,自己被非法拘禁,不得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在李某的要求下将宏润地产法人更改为竺某江。


据胡绪峰介绍,在借款600万元给胡绪峰的前一天,王某在未认识胡绪峰的情况下,前往西安市工商局,将陕西宏润集团持有的陕西宏润地产75%的股权申请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在他向西安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有一份落款于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内容为宏润地产股东会研究同意将75%股权转让给王某。然而,王某与宏润集团的《借款协议》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


直到2014年7月,胡绪峰才知道此事。其向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这份《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胡绪峰、王某的签名均非二人本人的签名。


2017年,竺某江因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罪名被判13年。6年后的2023年9月,胡绪峰偶然得知,卷宗中还有一份不属于自己签名的文件。


胡绪峰表示,在竺某江的判决书中,出现了“胡绪峰的证言”,证言中他表示,“李某实际持有宏润房产公司93% 的股份(价值 3.28 亿元),竺某江想购买李某的股份,“艾德诺公司”(竺某江实际控制的公司)的集资款主要就是用来购买这些股份的。”据此前媒体报道,竺某江曾在法庭上证实,自己曾给李某1.8亿元,其中4400万元为现金,其余为转账,但法院及公安机关并未对此涉案款予以追查。


胡绪峰说,这与他当年向警方报案所表述的完全不同,这份笔录无论是签名还是内容,均系明显伪造。其前往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调取该份笔录并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10月24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称:“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笔录上载明,这次询问发生在2015年8月18日,询问人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警官齐某某和胡某。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对“新黄河”记者表示,如果胡绪峰认为有问题可以联系他们,但对于其他情况则一概无法透露。


早在2014年,胡绪峰妻子就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签名系伪造等为由,将宏润地产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并将宏润地产的工商登记信息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


西安中院判决该协议无效,王某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了西安中院的一审判决。胡绪峰方不服,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陕西省高院的判决。


不过,最高法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以变更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进行质押担保,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至于双方“借款关系中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胡绪峰还向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原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起行政诉讼,理由同样是前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系伪造,并据此要求撤销涉诉的工商变更登记。


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工商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问题,“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和重审结果维持原判。


报道显示,2023年10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宏润集团反映关于宏润地产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变更案,就宏润集团反映的情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查后于同年11月进行了立案,目前,案件还在调查核实中。


据南方周末2023年9月27日报道,王某曾在短信中回复称:“整个由胡绪峰编造起来的谎言和故事,已经让我困扰了十几年,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很大的压力、阴影。目前,各个方面都有不可推翻的结论……到底是谁枉法犯罪,政府部门肯定会给出结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告诉“法度law”,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警官齐某某和胡某伪造询问笔录的行为,匪夷所思,令人震惊。两名公安干警,却走上伪造询问笔录的不归路,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还可能违反党纪,应予立案调查。两名干警的行为,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形象,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予以严惩。


范辰律师表示,公安干警本应该是执法和守法的模范,应该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人民警察入职前必须经过宣誓,《中国人民警察誓词》要求必须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该两名干警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完全违背自己的宣誓。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该两名干警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应予立案查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该两名干警伪造证据的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立案调查,从重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因此,如果该两名干警是党员,必须依照党纪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党籍。


另外,由于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其援引的证据已证实系伪造的,可以据此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纠正错误,给当事人以司法公正。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法度law”提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王某在未认识胡绪峰的情况下竟前往西安市工商局,将陕西宏润集团持有陕西宏润地产75%的股权申请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显然不是胡绪峰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公司股份变动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无论依据之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均应有公司或相关人员的授权,登记机关也要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胡绪峰在发现登记错误时,可申请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依法变更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拒不变更的,胡绪峰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


如果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人员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如果以伪造签名、印章为形式,达到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则伪造人会涉嫌其他的刑事犯罪。对于登记机关明知是虚假的签名或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要求变更时,相关人员拒不变更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控告要求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连大有律师还提到,刑事案件中的笔录均是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证人证言的记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举轻以明重,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那么伪造的证据更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用。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伪造证人证言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且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应从重处罚。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达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伪造证据的也会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同时,如果是办案人员伙同他人、与他人共谋以伪造证人证言的形式达到对胡绪峰股权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的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其实,伪造笔录的责任人员是清晰的,即至少在伪造笔录上签字的侦查人员是直接的责任人,应对其进行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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