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黄河报道,2007年,80后亿万地产富豪胡绪峰创立的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地产”),拿下了西安穆将王村——国际幸福城旧改项目的开发权。
宏润地产由胡绪峰创立的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润集团”)控股95%。拿下穆将王村改造项目后,迫于资金压力的胡绪峰四处寻求民间借款。他回忆,早年经商时给其提供过帮助的竺某江打听到后,主动表示可以帮忙。
2010年5月14日,竺某江提出可以借款8000万元,条件是胡绪峰质押陕西宏润18%股权给他的西安中厦投资(简称“中厦公司”)公司,约定待中厦公司获得18%的项目收益后再将股份无偿返还。
竺某江还于2012年1月11日介绍王某借给宏润地产600万元,同样约定以股权作为质押,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胡绪峰要将宏润地产7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王某,胡绪峰还款后王某再无偿转让回胡绪峰。
此后,王某等人又陆续给胡绪峰借过款,总借款额达到1.39亿元。2013年3月15日,曾创立陕西省某基金会、具有公募资质的神秘商人李某经竺某江介绍,把胡绪峰、王某、竺某江等人召集到自己的会所中。
胡绪峰说,自己被非法拘禁,不得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在李某的要求下将宏润地产法人更改为竺某江。
据胡绪峰介绍,在借款600万元给胡绪峰的前一天,王某在未认识胡绪峰的情况下,前往西安市工商局,将陕西宏润集团持有的陕西宏润地产75%的股权申请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在他向西安市工商局提交的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有一份落款于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内容为宏润地产股东会研究同意将75%股权转让给王某。然而,王某与宏润集团的《借款协议》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
直到2014年7月,胡绪峰才知道此事。其向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这份《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胡绪峰、王某的签名均非二人本人的签名。
2017年,竺某江因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罪名被判13年。6年后的2023年9月,胡绪峰偶然得知,卷宗中还有一份不属于自己签名的文件。
胡绪峰表示,在竺某江的判决书中,出现了“胡绪峰的证言”,证言中他表示,“李某实际持有宏润房产公司93% 的股份(价值 3.28 亿元),竺某江想购买李某的股份,“艾德诺公司”(竺某江实际控制的公司)的集资款主要就是用来购买这些股份的。”据此前媒体报道,竺某江曾在法庭上证实,自己曾给李某1.8亿元,其中4400万元为现金,其余为转账,但法院及公安机关并未对此涉案款予以追查。
胡绪峰说,这与他当年向警方报案所表述的完全不同,这份笔录无论是签名还是内容,均系明显伪造。其前往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调取该份笔录并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2023年10月24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称:“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笔录上载明,这次询问发生在2015年8月18日,询问人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警官齐某某和胡某。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对“新黄河”记者表示,如果胡绪峰认为有问题可以联系他们,但对于其他情况则一概无法透露。
早在2014年,胡绪峰妻子就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签名系伪造等为由,将宏润地产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并将宏润地产的工商登记信息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
西安中院判决该协议无效,王某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了西安中院的一审判决。胡绪峰方不服,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陕西省高院的判决。
不过,最高法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以变更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进行质押担保,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至于双方“借款关系中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胡绪峰还向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原西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起行政诉讼,理由同样是前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系伪造,并据此要求撤销涉诉的工商变更登记。
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工商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问题,“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和重审结果维持原判。
报道显示,2023年10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宏润集团反映关于宏润地产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变更案,就宏润集团反映的情况,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查后于同年11月进行了立案,目前,案件还在调查核实中。
据南方周末2023年9月27日报道,王某曾在短信中回复称:“整个由胡绪峰编造起来的谎言和故事,已经让我困扰了十几年,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很大的压力、阴影。目前,各个方面都有不可推翻的结论……到底是谁枉法犯罪,政府部门肯定会给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