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约定仲裁管辖,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应受仲裁条款约束。季某洪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惠龙公司直接主张工程款,需要审查惠龙公司是否尚欠扬州建工公司工程款。而惠龙公司与扬州建工公司尚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惠龙公司是否尚欠扬州建工公司工程款事实需要实体进行审理才能查明。但是,惠龙公司与扬州建工公司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了仲裁管辖,双方之间就施工合同的履行、工程款的结算等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02、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约定仲裁管辖,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姜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转包人江阴建工集团主张连带责任,系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江阴建工集团与镇江和融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姜某不具有约束力。03、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案件适用专属管辖,不受总承包人进入破产清算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由,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丰县,本案应当由丰县法院专属管辖。太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集中管辖情形。《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涉及该企业的普通民事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后者相对于前者属于特别规定,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意味着破产程序终结,不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05、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06、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冲突时,适用后者——殷慧与江苏省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冲突时,应适用后者。
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专属管辖特殊情形——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未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有管辖权的,应继续审理。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501/44)。08、指定铁路法院管辖案件,应限于上级法院有权管辖——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铁路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管辖,该指定管辖权应限于有权指定法院自身及其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案件。案例文号:《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902/21)0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与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601/12)10、铁路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约定管辖影响——济南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铁路施工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确定管辖的影响。1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无效——襄樊市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十一工程局襄十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法院管辖的,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管辖约定无效。12、施工人定作零部件,不影响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人为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而就部分零部件加工,应视为施工准备工作,不应据此而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13、工程款还款协议纠纷,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北省涿州市桥东经贸总公司与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纠纷,属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4、开庭后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许根付与胜远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一审开庭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使被告应诉答辩,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16、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杰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杰出建筑公司将兰渝铁路公司、中交公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杰出建筑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
17、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北京天禾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19、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20、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1、北京中装文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22、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国一四维航测遥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坚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在经营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自己投入财产为主,而内部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财产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另,非法转包、分包与挂靠虽然都是将项目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交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一部分内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能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综上,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管辖协议约束。Ⅰ、在管辖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判断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依据。Ⅱ、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25、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26、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和存在争议的结算内容一并诉求支付工程款,属于给付之诉——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之诉案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一般不会判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追索工程款纠纷,除非当事人对于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没有争议,否则必然涉及到对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确认的问题,这种确认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并非是确认之诉。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永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尽管该请求中包含了双方无争议和存在争议两部分内容,但是该公司是明确要求永利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相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27、案涉三方并无就案涉工程签订相关协议,其中一方以与另一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约定仲裁的条款,主张一审法院对涉及三方的建设工程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成立——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与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虽然福州华电公司与中关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纠纷由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本案系福州华电公司、中关村公司与福建汇海公司之间就工程质量损失赔偿以及场地租赁费产生的纠纷,三方并未就案涉工程签订相关协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管辖的约定,不受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期间,中关村公司以其与福州华电公司正在福州仲裁委员会就案涉工程进行仲裁为由,主张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福州华电公司对中关村公司的起诉。福州华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中关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驳回了中关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28、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泸西县路桥公司起诉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华丰建设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产生冲突,而由于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9、以BT方式分期进行投资建设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普天公司签署的《能源管理建设合同》《专业总承包工程合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合同内容中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文义范围。原审据此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根据级别管辖的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普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协议约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0、在工程价款不确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对方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滥用诉权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不能成立——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建七局公司请求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华夏公司上诉称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代替实体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