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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经典案例
无罪判决:行为人所为不为公务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发表时间:2023-11-12     阅读次数:     字体:【

裁判要旨

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与当日所履行职责的内容无关,也超出了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驾车冲撞,该行为应属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妨害公务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19)陕0113刑初22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城管高新分局)收到西安市规划局高新分局作出的《关于西辛庄社区违法建设认定的函》,该函显示,位于唐兴路与高新六路十字西北角,西辛庄安置社区内存在楼顶加盖情况,共计100户,总建筑面积约42960㎡,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西安市XX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现将该情况函告贵局,请依法查处。处理意见如下: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请贵局依法查封施工现场;2、该情况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请贵局予以拆除。XX城XX社区进行违建整治值守,对疑似运送建材车辆进行检查,制止运输建材车辆进入违法施工现场。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孔繁龙驾驶陕AXXX**号货车给西安市高新区西辛庄26排4号送砖,该户不属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100户范围内。在卸砖过程中,被负责查处违法加盖房屋的城管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樊某某和杨某某发现并制止,同时要求孔繁龙下车。被告人孔繁龙将所驾驶车辆熄火,并拔出车钥匙,准备开门下车。此时值杨某某手持扳手撬孔繁龙驾驶车辆的车牌,孔繁龙见状遂发动车辆,驾车冲撞杨某某,致杨某某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侧髋臼后缘不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孔繁龙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其所进行的执法行为确实属于合法职权范围,且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本案中,依证据材料显示,城管高新分局于案发当日在西辛庄进行违建整治,是落实规划管理部门的函件内容,其整治对象应是违法建设的施工者和建设者,而建筑材料的承运人既不属城管执法范围,且购置者又不在规划部门确定的100户之内。其次,被害人杨某某在要求被告人配合执法时,被告人已经将车辆熄火,并拔出钥匙,准备开门下车配合城管的执法工作,此时,杨某某拿出工具撬被告人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其实施的行为与当日所履行职责的内容无关,也超出了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驾车冲撞杨某某,该行为应属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妨害公务行为,故孔繁龙的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繁龙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孔繁龙对因其行为致被害人杨某某轻微伤所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结合其提交的相关票据予以认定;要求赔偿就餐费、伤残补助费、手机损坏赔偿费、执法记录仪赔偿费、衣服损坏赔偿费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繁龙无罪

二、被告人孔繁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物质损失35461.6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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