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庄义武及指定辩护人木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大陆山集体、李付民和张老付户被非法流转林地面积的认定
1、大陆山集体非法流转林地面积认定问题。依据杨家寨组与大陆山组代表协商签订的合同,杨某1、肖某、张某、杨某2、张从科等证人证言,可认定登记在大陆山组名下的2519.1亩林地,其中属大陆山组的集体林地面积为1016.8亩的法律事实,但不作为双方实际集体林地面积的确权。
2、李付民户非法流转林地面积认定问题。经查,泰兴公司仅就李付民户1宗林地22.2亩流转材料造假,并于2010年3月19日变更流转到罗权万名下,而李付民户2.8亩、4.1亩2宗林地于2009年4月10日流转至罗权万名下,认定属原审被告人庄义武于2009年11月期间玩忽职守行为所致非法流转的证据不足。
3、张老付户非法流转林地认定问题。经查,二审期间,抗诉机关提供的张老付林权证更正申请、马厂村委会更正证明、芒更正核实报告能证实涉案被非法流转的“张志付”户5.7亩林地属名字登记错误,权利人应为张老付。
二、关于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认定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犯罪为结果犯,以发生刑法规定危害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只有该玩忽职守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害后果实际发生时,该行为才成为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罪才成立。
2011年8月3日,大陆山组及村民向芒人民政府上访反映林地被非法流转,芒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要求泰兴公司返还相关林地,但泰兴公司经延期仍不履行约定。2012年8月,经芒人民政府及耿马自治县林业局再次协调,泰兴公司与马厂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泰兴公司提出要报请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执行,但始终未作答复。
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玩忽职守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时间应自2010年3月19日大陆山组集体和村民林权被非法流转至泰兴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万名下,至2011年8月17日芒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查核实,要求罗权万返还相应林地时止,此后,因泰兴公司不履行协议导致损失的延续、扩大,不应认定为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综上,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庄义武担任芒林业站站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大陆山组集体和部分村民的林地被非法流转至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万名下,致使大陆山组及部分村民利益受到损失。2011年8月3日,芒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后介入处理该事件,此后因泰兴公司不返还大陆山组集体和村民的林地而继续产生的损失与庄义武的玩忽职守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之前因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抗诉机关提出因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的玩忽职守行为致大陆山组集体林地1016.8亩,张老付户林地5.7亩被非法流转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李付民户2.8亩、4.1亩2宗林地被非法流转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木瑞提出认定李付民户2.8亩、4.1亩2宗林地属原审被告人庄义武玩忽职守行为造成被非法流转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