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行为人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罪。
被告人王云红自1972年8月参加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王云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在对王云红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云红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王云红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肚痛健胃整肠丸、安尔碘皮消剂、谓书清、止泻保童颗粒、曲克芦丁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西咪替丁注射液、注射液奥美拉挫钠、香果健消片、盐酸左旋咪唑片、复方氢氧化铝、羚羊清肺颗粒等17种过期药品。
2018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王云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被告人王云红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云红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红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