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上诉人张振锋投资900万元,占60%的股份;谢某投资60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振锋任宝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宝新公司的股东除股本金外还向公司有个人借款,张振锋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陆续借款给宝新公司1亿余元。在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宝新公司不间断地向张振锋还款,还款金额共计9000余万元。
2012年宝新公司因基础建设需买进生产设备,与北京斯蒂尔罗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蒂尔罗林公司)签订了总价为3745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向沙湾商业银行申请了专项贷款。沙湾商业银行于2012年5月31日、6月20日分别放贷600万、1000万至宝新公司银行账户。宝新公司于2012年6月1日、6月21日将600万、1000万分别电汇给斯蒂尔罗林公司后,张振锋以宝新公司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斯蒂尔罗林公司将两笔资金转入浙江省永康市德胜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的银行账户。德胜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1日6月21日收到斯蒂尔罗林公司电汇600万、1000万元后,该公司均于当日转账至张振峰个人账户。张振锋收款后,向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转款668万元,偿还个人贷款500万元。
正丰公司从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3月11日转账5250万元到宝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