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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要点
无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发表时间:2023-11-05     阅读次数:     字体:【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丰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出1号令,丰城市**镇**村干部在村内进行疫情防控宣传。2020年1月31日丰城市**镇**村**村民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一同开车去集镇办事,回来时发现路口设卡且铲车司机不在,车辆无法进入,范某丙便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开车至**村沙场接上范某丙等人回村小组,2月9日,范某某出现发烧症状后联系后坊村委会会计范某一同至人民医院检查后集中隔离。2月13日,范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其接触的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等人均被隔离。

本院认为,根据丰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在2020年1月31日前发布的1-8号令,均未规定不允许村民出门,仅规定湖北返乡人员居家隔离、发热人员至定点发热门诊治诊、不去人群密集地、到公共场所,乘坐公交、火车等一律戴口罩等,范某某并非武汉返乡人员,2020年1月31日外出时未出现发热症状,开车接人并未出村,未进入人群密集区,且过程中一直佩戴口罩,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综上,本院认定范某某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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