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董某1的女儿董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判决。判后,董某2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9民终1155号民事调解书,二人自愿离婚,马某一次性给付董某29.5万元,用以解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
此期间,于2013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位于原平市××路董某2经营的”霞飞美发店”,拿走装有岳父董某1工商银行卡的皮套(董某1和董某2陈述是被告人马某从董某1手中抢走,马某陈述是从桌子上取走)。12时8分被告人马某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49900元,13时董某2报案称:”佳地园小区报案人老公抢走其父亲的银行卡,并取走钱了”。公安民警接警记录载明:”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在佳地园小区,报案人董某2称其父亲被其老公抢走银行卡,并从卡内取走5万余元,后经了解,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纠纷,现经劝解,双方已自行处理,并已反馈110。”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2013年5月11日12时8分43秒,从户名董某1卡号:×××取走49700元,另从自动取款机取走200元,客户签名:董某2、马某代。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人马某拒不承认自己取走钱,董某2申请鉴定,后撤回鉴定。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马某仍然不承认,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款单上的签名为马某书写。
另查:2013年1月28日16时3分,董某2从马某的卡号:×××上,转账到董某1卡号:×××(涉案卡号)49900元。
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由公安机关立案,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退出49900元,由董某1领走,并于7月29日自书了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马某宽大处理,2016年10月10日,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撤销谅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