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均不能证明涉案毒品是被告人带入他人家中,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2015年3月19日7时许,原平市公安局民警进入原平市北郭下村王某1家中,将家中三人(王某1、陈某、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控制,公安民警在王某1家窗台上的牛奶箱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二氢埃托啡450颗,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二氢埃托啡成分。
本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是线人张三的证言、证人王某1证言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首先,线人"张三"的证言陈述的姓刘女子没有电话,也没对姓刘女子进行询问核实,开庭时张三也没有出庭作证,故张三的证言本院无法采信。其次是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某1是本案中唯一指证看见被告人陈某将毒品放入奶箱的证人。案发时,家中只有王某1、陈某和陈某儿子陈某某,陈某始终没有承认过毒品是自己的,到王某1家中是为了给妻子跑减刑。陈某陈述也是随父亲来找王某1给母亲办理减刑的,顺便去看望母亲,进来时没有带任何东西。而王某1证言,第一在时间上两次讯问有重叠,且时间不正确。第二王某1第一次供述:'老陈'看到你们进院门时候,(抓捕视频显示7:04.46秒冲进院里,7:04.55秒进入家中)感觉不对劲跑到窗台拉开奶盒子盖子放入毒品并把奶盒子盖好的,早上给我打电话说路过我家,想进来坐坐,我说来吧,完了他就开车过来了,具体做什么也不知道。第二次讯问笔录又称上一次一些话不真实,老陈找我就是想让我给他卖埃托啡呢。鉴于王某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效力要明显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最后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该案公安机关已经布控,且有抓捕视频,但没有从车上下来一老一少两个男人从车上取下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的视频,这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均不能证明涉案毒品是陈某带入王某1家中,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推定被告人陈某无罪是正确的,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