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被不起诉人马某(前二人为表兄弟关系)和李某、杨某等人在同心县新区锦城家园西门口轩烨茶餐厅二楼包厢内喝酒,中途马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某以未喝好为由拉住马某不让离开,在拉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中将茶几上的啤酒瓶和碟子碰落在地。被告人杨某将马某推了一下,马某被推到身后的电视机上致电视机屏幕损坏。后马某也将被告人杨某推了一下,被告人杨某被推到包厢的门上致门被撞坏。后马某又将包厢内的衣服架子推倒,把包厢门口的暖风机一拳砸坏,又将包间内墙壁捣了一个洞。随后被告人杨某、被不起诉人马某被出警民警赶到制止。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毁坏的物品进行估价:电视机价值3600元、暖风机价值800元、包间门价值100元、落地衣架价值180元、包间墙壁价值50元,合计总价值4730元。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被告人杨某、马某向被害人张某道歉并赔偿损失5980元,被害人张某表示谅解杨某、马某。
另查明,被害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新区锦城家园西门口轩烨茶餐厅案发时,二楼就一个包厢,除了原审被告人杨某与被不起诉人马某等人就餐外,再无其他人员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