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曲县修建沿黄公路需征用刘某2及其子刘某1的4宗地,包含自诉人刘某1的1宗地(地号:32010776,批准面积207.4m2,土地证颁发日期2011年11月)。自诉人刘某1于2020年5月24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办理补偿款、收取款项的一切事宜;刘某2、丁某夫妇于同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包含刘某3持有的房产、刘某1代持的房产)、收取款项,所收补偿款全部偿还刘某债务等一切相关事宜。
关于刘某与刘某2债权债务关系。河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晋0930民督6号支付令,并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晋0930执102号执行通知书。
2020年6月11日,刘某受托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共计949086元。2020年6月11日,刘某委托钟某代其领取补偿款收款事宜。2020年6月26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949086元。同日,刘某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腾空奖励协议书,约定奖励金额20000元;2020年7月8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20000元。因委托拆迁事宜,刘某共计领款1178965.32元,付款花名表上均有刘某签字。领款后,刘某委托好友李某,于2020年9月20日向刘某1转账人民币10万元。后自诉人刘某1向刘强索要补偿款,刘强以刘某1父亲刘某2欠债不还,以及在办理拆迁过程中有一些未尽事宜未处理为由,没有结算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