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行政行为应由行政主体作出,公民个人作出的行为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本人单方作出的息诉罢访承诺,并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国胜,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再审申请人徐国胜诉安庆市人民政府息诉罢访承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5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国胜申请再审称: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乘人之危,胁迫徐国胜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该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行政行为应由行政主体作出,公民个人作出的行为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徐国胜在2010年4月2日手写了收到四套安置房钥匙的收据,同时又手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经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已解决徐国胜上访案中的问题。其很满意,很感激。保证关于拆迁纠纷、换届选举等一揽子问题永不上访”。该《息诉罢访承诺书》系徐国胜本人单方作出的承诺,并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徐国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国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