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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65: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表时间:2023-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条变迁说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以及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既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避免其因实施与行为能力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利益受损,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第145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规定,内容无实质变化。



裁判规则

1.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监护人事后不予追认,要求返还充值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2.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的,应予以返还——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处分价值较高的房产,并非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亦未让被监护人受益,该赠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凌某1诉凌某2遗赠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制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处分价值较高的房产,并非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亦未让被监护人受益,该赠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月5日第3版


4.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监护人可依法予以追回——邓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给予支持,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5.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在网络平台购买手机,超出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合同无效——龙某诉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行为人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超出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2020年南京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司法观点



一、在特定领域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不可一概否定行为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在与其判断能力相适应的领域自由行动,这一特定领域包括两类:

一是纯获利益的情形。所谓“纯获利益”,应依何种判断标准,不无疑问。原《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作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更偏重经济上的考量,因为奖励、报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为条件,而赠与亦不妨存在附负担的赠与,这也可从侧面反映按经济标准判断,既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也偏离了立法意旨。有学者认为可将纯获利益解释为纯获法律利益。1此观点足资赞同。纯获利益应当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会遭受法律上的负担,权利不会减损,义务不会增加,不应仅从经济因素判断。

二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力相匹配的法律行为。何为与判断能力相匹配,本条(《民法典》第145条,下同)限定的标准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5条对认定标准给予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学理上认为,可以对有关行为予以类型化,日常生活必需的定型化消费行为有效。例如购买书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购买生活日用品、利用自动贩卖机、进入游园场所,均可归入此类合同。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页)


二、特定领域以外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民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由活动区域划定边界,在法定区域以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独立实施的则应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1.事先同意
同意的范围无一定之规,从社会需求来看,不必严格限定同意必得指向某一具体法律行为,同意可以包括个别允许或者特别授权。个别允许针对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授权针对某一领域中一系列彼此相关行为的概括授权。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零用钱条款”,即属于对事先概括授权的规定。同意作为意思表示,既然发生在事先,必然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但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一项事实,应当为相对人所知晓。相对人亦有举证证实该行为已获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义务。
2.事后追认
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行为确定有效,如未取得事先同意,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该项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其效力如何,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件的确定,就本条所涉情形,即有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此分析如下:
(1)相对人的催告。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具有表示行为的外观,但法律效果并非来自于行为人的意思。相对人进行催告的目的是令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而其法律效果则是三十日期间自法定代理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开始起算。对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言,赋予相对人催告权的意义在于避免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一直持续,以维护交易安全。
(2)追认的方式和效果。本条规定的三十日期间为固定期间,法定代理人在期间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属于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9条规定:“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该条明确追认的生效适用一般意思表示规则。关于追认的方式,《民法典》第14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默示应根据事实要素综合判断。5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1252页)


1.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8页。

2.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3.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页。

4.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总则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36页。

5.参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吕某授权其子在送货单上签名。判决认为,因二人是父子关系,且共同生活,吕某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向其子核实。但吕某至本案一审诉讼前一直未就该送货单提出异议,并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可以推定吕某默认其子在送货单上签名的行为。关于该案的评析认为,吕某明知其子代收石材的事实而长时间不作表示,甚至在对方催讨价款时依然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可视为其接受相对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构成对其子签收行为的默示追认。该案中的追认属于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对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认定亦有一定参考意义。案件评析详见周江洪、陆青、章程主编:《民法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0页。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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