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特定领域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不可一概否定行为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在与其判断能力相适应的领域自由行动,这一特定领域包括两类:
一是纯获利益的情形。所谓“纯获利益”,应依何种判断标准,不无疑问。原《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作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更偏重经济上的考量,因为奖励、报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为条件,而赠与亦不妨存在附负担的赠与,这也可从侧面反映按经济标准判断,既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也偏离了立法意旨。有学者认为可将纯获利益解释为纯获法律利益。1此观点足资赞同。纯获利益应当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会遭受法律上的负担,权利不会减损,义务不会增加,不应仅从经济因素判断。
二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力相匹配的法律行为。何为与判断能力相匹配,本条(《民法典》第145条,下同)限定的标准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5条对认定标准给予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学理上认为,可以对有关行为予以类型化,日常生活必需的定型化消费行为有效。例如购买书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购买生活日用品、利用自动贩卖机、进入游园场所,均可归入此类合同。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页)
二、特定领域以外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民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由活动区域划定边界,在法定区域以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独立实施的则应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同意的范围无一定之规,从社会需求来看,不必严格限定同意必得指向某一具体法律行为,同意可以包括个别允许或者特别授权。个别允许针对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授权针对某一领域中一系列彼此相关行为的概括授权。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零用钱条款”,即属于对事先概括授权的规定。同意作为意思表示,既然发生在事先,必然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但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一项事实,应当为相对人所知晓。相对人亦有举证证实该行为已获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义务。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行为确定有效,如未取得事先同意,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该项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其效力如何,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件的确定,就本条所涉情形,即有赖于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此分析如下:(1)相对人的催告。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具有表示行为的外观,但法律效果并非来自于行为人的意思。相对人进行催告的目的是令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而其法律效果则是三十日期间自法定代理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开始起算。对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言,赋予相对人催告权的意义在于避免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一直持续,以维护交易安全。(2)追认的方式和效果。本条规定的三十日期间为固定期间,法定代理人在期间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属于需要受领的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9条规定:“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该条明确追认的生效适用一般意思表示规则。关于追认的方式,《民法典》第14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默示应根据事实要素综合判断。5(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50~1252页)
1.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8页。
2.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3.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页。
4.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总则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36页。
5.参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吕某授权其子在送货单上签名。判决认为,因二人是父子关系,且共同生活,吕某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向其子核实。但吕某至本案一审诉讼前一直未就该送货单提出异议,并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可以推定吕某默认其子在送货单上签名的行为。关于该案的评析认为,吕某明知其子代收石材的事实而长时间不作表示,甚至在对方催讨价款时依然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可视为其接受相对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构成对其子签收行为的默示追认。该案中的追认属于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对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认定亦有一定参考意义。案件评析详见周江洪、陆青、章程主编:《民法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