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应及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但是,质押合同及债权人据此享有的质权能否约束或对抗出质人的债务人,还需要以出质人及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为前提。此外,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受偿应具备一定条件,不仅要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以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与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涉案当事人以其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作质押,并办理了出质登记,应当认定涉案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成立。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并将按期付款后,又以债务不真实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74民初2500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1日
3.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通知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负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及通知应收账款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的义务。案涉应收账款出质后,质权人通过出质人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核实案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通知债务人将案涉款项按要求支付到指定监管账户,债务人收到通知书并发送回执,回执是否构成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应由原审法院重审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5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11日
4.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桐乡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丽水市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权利质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并办理了动产权属初始登记,认定案涉质权已经设立。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鉴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曾确认在收账款到期日即为付款日,现付款条件已成就,其应向质权人支付应收账款。
案号:(2021)浙0483民初75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7日
5.应收账款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案涉应收账款已办理质押登记,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权已设立。考虑到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具体金额可能发生变动,法院对应收账款所涉基础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基于基础合同进行了抗辩,据此认定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