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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9: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发表时间:2023-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53实质上沿用了民法总则153条的规定仅作标点符号改动。本法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属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性要求。其中第3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立法技术和逻辑来看,本条从反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可以直接判定行为效力的裁判性规范。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违反行政规章将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无效——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70号


2.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无效——张平与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中鑫国投(北京)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案例要旨: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不具备开展期货交易资质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1号


3.夫妻一方给婚外情人转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诉小周、小王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了维系与婚外情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予行为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9日第3版


4.使用不当手段购买征地社保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王某诉肖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办理征地社保应符合相应条件,依照合法的程序到相关主管机构办理。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征地社保的约定与征地社保的初衷相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9日第3版


5.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杉浦立身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1.判断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性规则时,应从规则保护证券市场利益的社会整体性、规则制订发布的主体、程序以及公众知晓度和认同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认定。2.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属于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行为人违反该公共秩序性规则,签订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协议的,应认定为无效。3.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投资收益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充分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下进行合理分配;当事人主张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可予支持。

案号:(2018)沪74民初585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78号




司法观点


1.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规则的准确适用


从本条第1款的规定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效。因此,似乎只要把作为例外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管理性规定揭示出来就可以,并无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必要。但在具体判断合同效力时,很难凭一个简单的标准就认定某一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管理性规定,仍需根据一定的标准综合认定某一强制性规定究竟是属于该条前半句所谓的效力性规定,还是属于后半句所谓的管理性规定,进而确定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就此而言,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仍有其积极意义,不能仅仅根据现有的表述,就认为已无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必要了。准确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规则,要坚持以下顺序:


(1)要确定是否存在强制性规定。首先要区别某一规定究竟是强制性规定,还是倡导性规定,抑或是任意性规定。如果是强制性规定,还要进一步区分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还是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才可能是管理性规定,而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也不都是效力性规定,违反权限性规定、赋权性规定的后果就不是无效。


(2)要考察规范对象。即强制性规定规制的对象究竟是意思表示本身,主体的准入条件,还是合同的缔约方式、时间、场所等要素,甚或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来具体认定合同效力:(a)合同内容违法。合同作为交易的主要形式,本身违法的情形并不多见,内容违法主要体现为标的物违法,包括:①以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如买卖珍贵文物、珍稀动物、毒品、枪支弹药等行为;②以人身或人格利益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如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器官买卖,雇用童工等行为;③以违法标的物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如销售假币、淫秽书刊、伪劣产品等行为。

(b)主体资格违法,如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提供保证。

(c)合同的其他要素违法,如:①缔约方式违法,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未采取招投标方式;②场所违法,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③期限、数量违法,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禁售期内转让股权,租赁合同超过最长的20年期限等。

(d)履行行为违法,如以走私的方式履行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合同内容违法,表明该行为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要禁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主体违法、要素违法,表明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该法律行为本身,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仍然应根据案件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履行行为违法,不影响合同效力。


(3)要进行法益衡量。在初步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后,还要根据法益衡量说进行检验校正,最终确定合同效力。所不同的是,对于因内容违法而原则上认定无效的行为,要通过法益衡量考察是否存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反之,对于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行为,则要通过法益衡量考察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就考量的因素而言,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要看权衡相互冲突的法益,即考察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超过合同自由这一法益。一般来说,当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是人身和人格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时,基于基本权利保护的需要,应当认定侵害这些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此外,如果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然,法益衡量并不是全部标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还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综合认定。

(b)要考察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罚处罚的,意味着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避免法律体系的矛盾,并顾及通常的法律情感(一般人很难接受一个应受刑罚处罚的在民法上却是有效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受害人的保护反而不利,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否则有违社会一般认知。如果违法行为仅是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此时,就要兼顾考虑其他因素,如有无接受行政处罚的可能,行政处罚对于遏制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足够,受害人是否特定等。对特定当事人利益的侵害一般不应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可撤销。反之,如果是不特定当事人,则意味着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c)要考察是否涉及交易安全保护问题,主要是考察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一方的行为还是双方的行为。如果法律仅是禁止一方为某种行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需要优先考虑交易相对人保护的问题。

(d)还要考察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合同瑕疵能否通过履行被治愈,取决于合同瑕疵的程度。如果是严重的瑕疵,如买卖枪支弹药,因其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通过履行而被治愈。但如果不是严重的瑕疵,则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也要考量履行的要素,在一定情况下承认合同有效,否则,会极大地浪费社会成本。

(摘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757~760页)



2.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本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属于不确定概念。民法学说一般采取类型化研究的方式,将裁判实务中依据公序良俗裁判的典型案件,区别为若干公序良俗违反的行为类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待决案件事实与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即可判定行为无效。这些类型包括但不限于:(a)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b)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c)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d)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e)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f)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g)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h)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同强制性规定一样,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对公序良俗的违背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摘自: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36页)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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