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贬损、丑化的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7期
2.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瞿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其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0日第1版
3.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侵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1日第3版
4.侮辱和亵渎英雄烈士的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案
案例要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行为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22日第3版
5.恶意篡改英雄烈士的作品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叶挺近亲属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对英雄烈士生前创作的作品进行恶俗的篡改,并将视频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其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侵害。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12日第4版
1.关于本条的保护对象
本条保护的对象“英雄烈士等”包括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还包括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87~288页)
2.关于本条规则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的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本条专门规定了侵害英烈人格的民事责任问题,这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规定而言,应属于特别规定的范畴,但在适用上应当允许主张权利的一方选择适用这两个规则。只是在主张权利的主体方面,本条并未规定哪些民事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等提起诉讼的问题。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前3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英烈保护的私益诉讼规则和公益诉讼规则,为英雄烈士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该法第22条第1、2款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旗帜鲜明了确定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态度。有关责任承担规则,该法第26条进一步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932~933页)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