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院对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胡某诉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亲友公认,公证和公安部门证明双方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现被收养人已经成年,收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3日第3版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已经淡薄、破裂,且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顾某诉小顾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已经淡薄、破裂,且被收养人已经成年的,法院可以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17年8月17日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矛盾较多、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马女士诉小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较多矛盾,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仍未改善,对于养父母诉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养父母不能举证证明养子女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对于其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发布日期:2013年5月14日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缺乏情感沟通、矛盾较深,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法院可以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王某1与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长期缺乏深入沟通和直接交流,矛盾较深,没有修复亲子关系的基础,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反而对老人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的具体情况,解除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案号:(2021)京02民终71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8日
5.收养双方关系恶化,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可以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王中友、高月英等与王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收养双方关系恶化,已无和好可能,且被收养人早已成年,收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养子女对收养人无虐待、遗弃的行为,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人要求返还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1)辽1223民初53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2日
1.收养关系的合意解除和诉讼解除
(1)合意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收养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收养身份契约设立拟制血亲关系,也可以通过契约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情况下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被收养人成年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判断解除收养关系的意义和效果,无须送养人代理被收养人作出意思表示。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机关办理解除登记时终止。双方应在协议中对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所支付费用的补偿问题以及收养人的养老问题一并商讨明确。被收养人成年之后,送养人不再享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
(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又未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结合收养的事实及亲子感情、纠纷原因等综合分析,在确定双方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因收养人已将被收养人抚养至成年,被收养人具有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而收养人往往已年老体弱,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至成年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注重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当事人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是要求消灭收养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及因此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属于身份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还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或提出经济补偿、赔偿的请求,则属于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对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由于身份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诉讼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对身份诉讼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在审理合并之后的案件时,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形成之诉,应适用身份诉讼的特别规定;对于当事人要求分割、给付财产的给付之诉,可不适用身份诉讼的特别规定,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审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52~453页。)
2.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第一,本条(《民法典》第1115条,下同)解决的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的解除,不包括养子女为未成年人时的情形。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第1114条的规定,收养人在养子女未成年时,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收养人因无法解除收养关系而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解除,既包括协议解除,也包括诉讼解除。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就可以协议解除。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诉权。第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至于引起关系恶化的具体原因在所不问。实践中,成年养子女既可能因为生活方式、价值理念的不同而与养父母关系恶化,也可能存在成年后为逃避赡养义务而故意与养父母交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此时勉力维持收养关系都于双方无益,都应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生活保障,本法第1118条作了规定,即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58~1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