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为他人在涉诉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与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所有权归属并不矛盾——王宏茹与吴彦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遗嘱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为权利人在涉诉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与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所有权归属并不矛盾,权利人享有居住权。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15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5日
2.被继承人通过自书遗嘱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张某1与杨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通过自书遗嘱将系争房屋赠与孙子,确认案涉房屋由孙子继承并拥有房屋的产权,再婚配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自被继承人去世满5年拥有独立房屋后即无偿放弃案涉房屋的居住权,若没有独立房屋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664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31日
3.所有权人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在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王某某与范某、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在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故根据被继承人的遗愿,法院确认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具体居住权的设立因权利人表示其目前生活状况暂时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故居住权人可待日后需要居住使用时另行协商解决。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086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8日
4.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未明确居住权,但村委出具的证明内容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继承人同意再婚配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到老,故法院确认居住权——邵春红、王宗玲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所有,后以遗嘱方式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其女儿接受赠与并办理房证,但被继承人再婚配偶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依据法律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并未明确居住权,但村委出具的证明内容以及该证明的三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继承人同意再婚配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到老,法院采信证人证言并依据其证明内容确认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享有居住权。
案号:(2021)鲁10民终99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23日
5.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注明其父母健在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予以尊重——丁某与王某1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通过自书遗嘱方式将涉案财产进行处分,法律予以保护。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注明其父母健在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予以尊重。
案号:(2021)苏1302民初15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6月30日
6.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为其配偶设定了房屋的居住权,法院予以确认——董某等与吕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以公证遗嘱方式对其所有的房屋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财产进行处理,法院予以确认。因被继承人遗嘱中为其配偶设定了房屋的居住权,现所有权人均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故其配偶享有居住权。
案号:(2021)京0106民初668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9月9日
1.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种方式,不同的设立方式,居住权设立的时间不同。一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是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法院判决。除本章规定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本法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如离婚判决时,法官可以依法将居住权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57页。)
2.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当遵循继承的法律规定
(1)遗嘱设立居住权,包括了遗嘱继承和遗赠。根据文义解释,遗嘱是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上位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处分。如遗嘱人将财产交予其法定继承人的,构成遗嘱继承;如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则构成遗赠。(2)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民法典》第6编第3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必须具备特定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遗嘱、受欺诈或胁迫作出的遗嘱、伪造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应依法认定无效。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始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未保留的,则居住权人的权利亦可能受到影响。(3)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例如,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受遗赠人负责遗赠人的衣食住行及死后的丧葬等,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住宅的居住权。如果被遗赠人未履行其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的请求取消其居住权。此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还应当就其所继承或受遗赠的居住权缴纳税款或清偿债务。(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5类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5)遗赠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与此不同的是,被继承人如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98页。)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