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偶儿媳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李雨诉浦山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被继承人生前曾起诉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涉案丧偶儿媳并未对两位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30日第3版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婆婆的一次性抚恤金享有份额分配权利——江甲等诉溧阳市文化小学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便承担起照顾婆婆的生活起居,婆婆去世后,操办丧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等角度综合考量,确认丧偶儿媳对案涉婆婆的抚恤金享有份额分配权,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案号:(2014)常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赵敬贤、宣璇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丧偶儿媳偶尔探视和陪护公婆的,不能确定其对公婆遗产享有继承权——宋某与潘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遗嘱为夫妻共同订立,处理的系其夫妻共同财产,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再婚出国,只是在回国和公婆生病期间探视和陪护,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确定其对公婆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号:(2021)京民申7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4日
4.丧偶儿媳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几年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等与马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照料长达十几年,应当认定其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号:(2021)京02民终20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2月26日
5.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纪毅民、纪健中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儿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提供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公婆的病历等证据证明其作为丧偶儿媳多年来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直至公婆去世后才搬离住所,因此,其有权作为丧偶儿媳参与分配公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案号:(2019)粤民申1578、157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6.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许某2等与郝某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儿媳在丈夫生前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在丈夫去世后,仍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并且主要照顾了公公的生活起居及医疗事宜,因此,丈夫及公公去世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案号:(2019)京民申684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月7日
《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规定的释解与适用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对于这一规定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取消这一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为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且无论丧偶与否,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法律上都无赡养义务,通过立法来规范本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科学。在被继承人没有负有法定义务的赡养人时,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途径解决。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基于此条规定成为法定继承人,同时他们的子女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参与继承,这样,丧偶一方就可以取得两份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有失公平。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问题,可以通过酌情分给适当遗产的方式解决。
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应当予以保留。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效果很好,广受好评,不能因为其他国家没有规定就加以废弃。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是在时间上,要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身故;二是在程度上,这种赡养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满足这两个要求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完全合情合理。如果儿媳、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不仅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还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却只承担了次要赡养义务甚至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在财产继承时有所差别也符合公平原则。有的意见认为,继承法的这一规定虽不尽合理,但为了达到赡养老人、淳化社会风俗的目的,又确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一定修改,建议修改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代位继承人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们研究认为,法定继承人一般与被继承人存在血亲、婚姻关系,继承法除了高度重视这两种关系外,还高度重视扶养关系在继承中所起的作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这一规定也充分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相关的调研活动中,基层群众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效果很好,具有倡导性作用,应当坚持。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中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地位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结合相关因素判断,一是在时间上,要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身故;二是在程度上,这种赡养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5~19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