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感情冷静期给予夫妻双方缓冲情绪的空间——马某与鹿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感情冷静期主要针对夫妻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尚需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暂不具备和好条件的危机婚姻。通过给双方当事人一段感情冷静期,旨在缓解夫妻双方的对立情绪、给予夫妻双方反思自我、化解矛盾的空间与时间,正确甄别“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促进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的转化。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7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离婚诉讼中以民事调解书设立冷静期结案,有利于其在冷静期内与对方积极化解矛盾——瞿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31日第3版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的,可放弃离婚冷静期,请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并且放弃离婚冷静期,法官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为两人制作了调解协议,最终成功调解离婚。
审理法院: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湖南法院网
4.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希望能化解矛盾——屠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孩子,说明双方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法院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希望双方努力寻找问题的突破口,用爱去化解矛盾,用心去经营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现一方虽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予离婚。
案号:(2021)豫1327民初136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7-01
5.夫妻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通过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缓解矛盾——原告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双方应冷静思考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症结及各自存在的过错,故应给双方一定的冷静期为宜。双方如能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号:(2021)甘0525民初642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7-07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本条第1款规定在30日内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在第1款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之所以设置30日的离婚冷静期,是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的利益寻找平衡,既避免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本条两款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本条第2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47页。)
二、在诉讼中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诉讼离婚的成本低于登记离婚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虽未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本条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在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即对离婚冷静期作了规定。第40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同,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地裁判。因此,为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也为了避免诉讼离婚成本低于登记离婚成本从而导致离婚案件激增,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当然,因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设置冷静期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是冷静期内,法院需要有所作为,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判决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49-250页。)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