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隐匿逃债,债务人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号】(2018)渝01民终251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
2.自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可通过类推适用的裁判方法对自助行为作出认定——刘佳伟诉徐国胜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自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形式上的相似性使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不易区分,司法实务上亦容易出现判断的偏差。可借鉴类推适用的裁判方法,通过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相似性,对自助行为作出认定,并推导出责任承担的方式。【案号】(2017)辽01民终70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总第131辑)
3.民事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也未造成负面后果的,不构成名誉侵权——王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财物丢失,基于合理怀疑,拦截他人询问情况,询问过程中未发表指责、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未对他人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合法利益受损且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未造成负面后果,行为人不构成名誉侵权。【审理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7日第7版
4.民事主体实施未超过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崔道菊等与黄存朋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民事主体在紧迫情势下为了保护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可以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自助行为案件时可采用比较方法填补法律漏洞,也可类推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5.自力救济需满足“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要件,否则不构成免责事由——陈成裕诉陈石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擅自在被侵权人的自留山内开垦种植果树,属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尚不构成自助行为要件中的“须为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被侵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解决纠纷。因此,被侵权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1.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依据本条(《民法典》第1177条,下同)规定,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的侵袭和损害,或者说是对某种权利的攻击。没有侵害,无须进行救济行为。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有可能实施自助行为。侵害包括合法侵害和不法侵害。对于合法侵害、违法阻却事由等,不能实施自助行为。“不法侵害”,指侵害行为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如盗窃、诈骗等行为,民法上侵犯财产所有权、债权的行为等。[1]
(2)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旨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他人权利,这也是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一个显著区别。这里的权利首先必须合法,其次原则上限于请求权的范畴,最后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主体原则上限于权利人本人,但其他可以类似于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的人,如法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也可以依法实施自助行为。
(3)须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这是指权利人在客观上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本条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即为明确要求,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理念。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的自助行为,是为了保全其请求权而需要的行为。另外,只要是以自助为目的而实施的、客观上具备自助要件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自助,不需要自助人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2]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必要限度”的要件,也要包括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对侵权人财物予以扣留等的范畴,在解释上应当严格依据本条规定进行,不可随意扩大。
(5)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这一方面要求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比如雇佣他人以暴力方法讨债、将债务人囚禁于笼子里来讨债等形式皆为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所禁止。
符合上诉条件的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自助行为即使具备合法性,也不能持续存在,权利人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对“立即”的认定,应当结合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7~129页。
2.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具有类似性,都属于合法行为,从行为样态上看主要有三点:其一,两者都是情势紧迫之下的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情势紧迫之下对侵权人财产施加扣押等的合理行为。正当防卫是情势紧迫下对不法侵害的防卫与制止的行为。其二,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或者说属于积极性的甚至是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其三,两者都是以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针对不法行为而实施。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两种私力救济方法,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也有明显区别,有学者认为,此二者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包括保护他人的权利;自助行为在实施前,通常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一种债的关系,而正当防卫在尚未实施之前没有这种关系。[3] 我们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首先,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而自助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后性。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时所实施的保护权利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自助行为。如果权利将来受到侵害,公民可以采取加强防卫措施、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等手段保护权利,却不能采取措施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有可能实施自助行为。[4] 其次,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而自助行为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自助行为限于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而正当防卫则不以此为要件。最后,正当防卫采取的措施在本质上要求是制止侵权行为,在紧迫性上更加紧急,而自助行为则是以救济自身损害为要求,紧迫性上要缓于正当防卫,且在程序上要求必须是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130页。
3.本条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自助行为所要救济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属于可以回复或者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权益类型。如果权利被侵害后,所侵害的权利已完全消灭或按其性质不可能使之得到回复,如非法拘禁的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无法以任何手段使之回复,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允许实施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包括债的请求权和基于物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果此请求权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可能,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二是自助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取审慎从严的态度。一方面,要求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来适用,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解释上也要采取从严的态度,避免自助行为的滥用,避免以损害人身权为前提的自助行为,也要避免以堵人店门、泼洒赃物、人格侮辱等形式进行的所谓自力救济。在适用自助行为制度时要考虑价值导向和利益衡量的问题,也要考虑其必须实施的现实紧迫性或者不可替代性问题,如果此行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公权力救济方式替代,则就不宜再适用自助行为。三是关于在审判实践中有关自助行为不当实施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符合自助的要件,自助人所实施的行为就阻却违法,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自助行为不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助过当。自助人采取的自助措施超出保全其请求权的必要,此时类似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规则,要求自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二是迟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未“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自助人因过错而迟延请求法院处理,因此导致的损害,自助人也要承担与自助过当类似的责任。如果自助人申请法院处理,而因法律上原因被驳回,自助人要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都要承担侵权责任。[5]这一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实施自助行为的同时或者紧接着的是要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请求处理,这里的国家机关并不限于法院,而且从时间紧迫性上看,可能更多的情况是自助人向有权对财物进行处置或者对人身自由进行一定控制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而不是向法院请求处理,因为起诉需要的周期相对较长,当然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可以属于此情形。——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0~132页。
[1]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第三版)(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页。
[2] 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页。
[3]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五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61页。
[4]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第三版)(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页。
[5] 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