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辉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据检方指控,2003 年至2017年10月,姚辉在先后担任深圳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5.5万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港币90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2.5万元的购物卡。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姚辉自深圳中院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案件经办法官或法院部门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7万元、港币60万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向姚辉行贿的人包括企业家、检察官等人,更有十余名律师参与其中,大部分律师因希望“轻判”而贿送姚辉。
而在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炽的自述中,其贿送的原因是希望姚辉允许自己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要打断其发言,以及日后在案件上关照自己。这也成为律师圈广泛关注的原因。
据判决书记载,2017年,姚辉利用担任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杜某受贿案提供帮助,收受林某炽贿送的20万元。
林某炽称,2015年下半年,自己代理了某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某受贿案,后该案在深圳中院审理,审委会专职委员姚辉担任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自己从姚辉处得知该案几乎没有从轻处罚的空间,于是请求姚辉允许自己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要打断其发言。
林某炽说,庭审进行得很顺利,杜某案宣判后不久自己给了姚辉20万元。“我送给姚辉这20万元主要因为,一是他在庭审时关照了我,二是和他搞好关系,方便在以后案件上能够给我提供关照。”
姚辉的供述也印证了林某炽的说法。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林某炽律师历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副会长、深圳市第四、第五届人大代表;宝安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法工委委员、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区司法局党总支委员等,曾获得“深圳市首届优秀律师”“2005至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深圳市劳动模范”“党员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另据判决书记载,姚辉收受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贿送的钱款合计40万元及红包共计15万元;收受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某红贿送的钱款共计50万元;收受北京市浩天信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贿送的钱款共计30万元;收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毅贿送的60万元;收受北京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险峰(已判刑)贿送的300万元;收受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忠贿送的10万元;
收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种某君贿送的110万元;收受深圳中院刑二庭原法官助理、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峰贿送的30万元;收受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贿送的55万元;收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泉贿送的50万元(后退还40万元);收受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贿送的20万元;收受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贿送的10万元;收受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贿送的20万元……
此外,原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杰(已判刑)贿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公二处副处长、原公诉部主任检察官叶正雄(已判刑),叶正雄将部分钱款交给了姚辉。
2009年至2013年间,姚辉收受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原工作人员杨某山贿送的30万元、7.5万红包、2.5万购物卡,2020年又收受7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此外,追缴姚辉受贿罪的违法所得928万元、港币90万元、美元1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违法所得557万元、港币60万元,上缴国库。
“法度law”注意到,今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向姚辉行贿的十余名律师是否均受到了处罚,目前不得而知。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律师贿送法官?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即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所以根据上述标准,纪委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林某炽等律师的行贿行为进行立案。公检法等机关对于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则会涉嫌徇私舞弊罪。所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贿线索应当移交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执业律师如果因行贿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按照《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同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构成犯罪的不仅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部门发现犯罪线索不移交的,任何公民、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以向纪委监委进行举报。
林某炽称是为了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而行贿,貌似是为了正当利益而行贿。其实不仅《刑诉法》和《律师法》等法律对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行贿是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不是构成犯罪,要综合各项证据,而不是仅仅依据行贿人的辩解就无罪。“司法”也绝对不能成为法律人的“玩物”。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一再强调的治理腐败的方针政策。特别是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这一政策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治病要断根,治腐要寻源。近年来,大量被判刑的法官基本都涉嫌受贿,而行贿的人里不乏在各级律师协会等当领导的人员,这不仅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违背,更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背离。建立法治社会与每个法律人依法办案密不可分。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林某炽或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要求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某炽向法官行贿的目的是要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单纯出于这个目的,林某炽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不符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而受贿罪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在所不问。所以,收钱的法官肯定构成受贿罪。
从判决来看,林某炽送给法官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感谢开庭时让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二是想和法官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在案件中关照。这个“以后关照”也需要看关照的内容,如果还是在程序上保障其辩护权利,则还属于谋取正当利益。如果是要求法官“枉法裁判”,则存在构成行贿罪的可能。
无论林某炽是否构成行贿罪,其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包括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权本是律师应有的权利和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争取的权利。此事件一方面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法官打断律师发言问题比较普遍,二是律师为了“表现”给当事人和委托人看,以不被打断发言证明自己的“庭外能力”,顺利发表完代理意见,将代理工作完整展现在法庭,进而理所当然地将收取的高额代理费锁入囊中,并从中拿出一部分给法官。既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可,又和法官搞好了关系,方便以后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