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一公司在厕所装监控拍摄员工如厕照片”的群聊截图在网上传播,引发关注。
该截图显示,在一个名为“2023知行合一”的聊天群内,群聊昵称为“谢经理”的一名人员,发了一张某厕所内的环境图,以及三张相关人员的如厕私密照。
“谢经理”还@了群内另一名人员称:“三人均无(未)带离岗证,好好去调查一下,回复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公司在厕所装监控,已非新鲜事。
2022年,厦门一公司为监控员工吸烟,在厕所按照摄像头,并把拍摄到员工如厕时抽烟的画面截图保存“通报批评”。
除了在厕所安装摄像头,一些公司监控员工手段也是五花八门,屡屡引发热议。
有公司为防止员工如厕时“摸鱼”,在厕所门口设置了计时器;有公司为了防止开发的游戏遭泄露,在员工工位安装一对一摄像头,监视员工电脑屏幕。
“蹲坑计时器”、“厕所监控”、“工位监控”等监控手段层出不穷。
我国《民法典》对偷拍他人私密活动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针对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条款。
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一些公司为何还采取这样的监控手段?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法度law”做了详细解读。
公司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厕所安装监控,则是一种严重侵害员工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不可否认,公司对员工是有管理权的,可能确实存在有员工借上厕所的机会“偷懒”这一情形,但当公司采取的监控行为与员工享有的人格权相冲突时,毫无疑问公司的权利必须让渡。
员工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果公司的行为给员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民事层面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对行为人可以处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员工也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公司“谢经理”的行为明显违法,不仅侵害了《劳动法》应保护的劳动者的权利,也构成了《民法典》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公司及公司管理者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如厕的权利是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主张其权利,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者也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要求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是公司安装的拍摄的,则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权利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劳动仲裁。
其次,公司“谢经理”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隐私权,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该类照片或视频的传播如导致被拍的员工的社会评价降低,则该行为也侵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权,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再次,公司“谢经理”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如果照片系个人手机偷拍,可能受害人很多,大量的照片可能还会外泄,不排除是由组织的团伙犯罪,利用偷拍照片牟利的情形,可能造成比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公安机关应该继续调查,找到责任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不尊重员工的公司,也得不到员工的尊重。无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过程中,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采取合理合法手段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员工应该注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应当立即报警,以免更多的人成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