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优秀寻衅滋事无罪判决赏析:多次进京上访,行为显属不当,但未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表时间:2023-05-12     阅读次数:     字体:【

寻衅滋事无罪要旨一案三炼

1.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其行为显属不当。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对国旗图案进行随意标注、发表诋毁党和政府的言论,虽系不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该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725刑初**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1229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尚义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725刑初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尚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5刑初15号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2018年3月27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自2014年3月31日至今共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访八次,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训诫八次、被河北省尚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七次,仍不悔改。在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期间,其又到北京市非访。其还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党和政府。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的上访事项有关部门多次予以答复,北京市公安局多次予以训诫,尚义县公安局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仍携带材料到北京市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指控,被告人安某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天涯杂谈、张家口贴吧等多次辱骂尚义县公安局民警冯某、程某2、刘占领等人,利用网络辱骂原张家口市委书记侯亮,给上述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笔记本电脑,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访事项回复,网络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光盘等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在庭审中做了无罪辩解。其辩称:1.定性错误。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只是因当地村委会贪污退耕还林款、林业局乱砍滥伐、官商勾结强占民田等事项上访维权,在中南海、天安门上访从未实施过诸如辱骂殴打他人、示威游行、抛撒传单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纯属捏造虚构。对被告人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了八次非访,扰乱了信访秩序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在2014年和2015年也去过上述地方上访,但因没有到当地马某接济服务中心登记,而没有按非访指控。事实是如果到马某登记,上访人户籍地党政部门就会受到扣分和处罚,就会认定是非访,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非访就构成寻衅滋事罪。3.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训诫书系伪造。训诫书的来源不明,七份中只有一份是原件,承办民警签字不全或者没有签字,训诫书没有载明被告人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那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4.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和携带上访资料上访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人在2014年携带笔记本电脑,是为了节省时间,边坐车边写材料,尚义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多次通知被告人及家人取回,因是非法扣押被告人一直拒绝取回,到2016年却成为犯罪证据,并根据其得出了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该证据不能采信。被告人携带信访材料进行上访维权是正常的合法途径,不能因为携带信访材料上访就认定犯罪。只有在中南海、天安门上访时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或者起哄闹事而散发、张贴、抛撒信访资料,才能证明寻衅滋事指控属实。5.被告人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是实行舆论监督,只是监督方式比较原始初级;由于输入法的原因导致她在网上输入同音字,出现了侯亮的另一个名称,是被告人的粗心大意造成的,指控被告人辱骂他人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刑法条文。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安某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15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八次。
1.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安某连续三次到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2014年4月1日被尚义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2014年4月3日被尚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三份,证实安某在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2日连续三天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三次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安某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告一次、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孙某1证言、张某2的自诉材料、冯某的关于非法上访人员安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31日,他们接到上级通知,安某因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要求前去接访。他们一行五人连夜驱车赶到北京,于4月1日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找到了安某,并给予其警告处罚,安某于4月2日又被北京警方训诫,4月3日他们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找到了安某将其带回尚义县公安局处理。(4)被告人安某供述,2014年3月31日她去中南海国务院控告大苏计派出所和乡政府人员绑架她一事,结果被送到马某住了一晚,4月1日她又去中南海国务院解决问题,又被送到马某,晚上大苏计派出所的冯某和另外三人找到她,让她回去解决,后来他们就走了,4月2日她又去中南海找国务院,和前两天一样又被送到马某住了一夜,4月3日被尚义县公安局警察强行拉回了尚义县。
2.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安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尚义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2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安某在2014年5月21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冯某、李某1、苏某出具的接访过程证实,2014年5月21日他们接到县公安局通知,安某又到北京市非法上访,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下达训诫书,要求他们去接访。他们当天一行五人赶往北京市,第二天和马某派出所取得联系后,做通安某工作后,安某随同他们回到尚义县。
3.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安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11月6日尚义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2014年7月1日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冯某、苏某、程某1出具的接访过程证实,2014年7月1日,得知安某又到北京市非法上访后,他们一行五人连夜赶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找到安某进行谈话和劝说,让她回尚义县解决上访问题,但是安某不听劝阻,后打车走了,他们也就没有接回安某。(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上,接到尚义县信访局电话,他和大苏计乡干部范某等四人去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将安某接回尚义县。
4.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安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尚义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2015年3月15日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王某1、崔某、韩某、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他们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找到安某,经过几个人的说服教育,最后由大苏计乡派出所的冯某、苏某和大苏计乡干部韩某把安某接回了尚义县。(4)证人孙某1、韩某、苏某、崔某、冯某出具的接访过程也证实了他们在2015年3月15日去北京市马家楼服务中心将安某接回尚义县的经过。
5.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安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尚义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1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2015年12月10日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张某1、苏某、李某2的关于进京接非访人员安某的经过证实,大苏计派出所接到局领导的电话通知,安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送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要求立即前去接人,他们连夜赶往北京市,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将安某接上后返回了尚义县。
6.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安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尚义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6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2016年3月15日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训诫。(2)尚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安某因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3)证人范某、张某1、王某1证实,2016年3月15日,他们接到县驻京部门的通知,安某到天安门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送到了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他们立即赶往北京市,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将安某接回了尚义县。
7.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安某在北京市军事博物馆地铁站出口,被当地民警查看身份证后送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后自行离开。2016年10月28日,北京市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在北京西站北广场售票处巡视时,发现安某形迹可疑,经上网比对发现系网上在逃人员,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徐某、闪静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8日21时05分许,他们在北京西站广场巡视时,发现了安某,经上网比对后,将其带回派出所的经过。(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7日,大苏计乡政府接到尚义县信访局电话通知,安某在北京市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送到了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了,乡干部王某1到达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后,安某已经离开了那里。(3)证人王某1、冯某、苏某的证言证实,安某反映的村干部财务问题和低质林改造等问题,县、乡两级已都做出了处理,并答复了安某,但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从2014年开始北京有什么重要会议,安某都去北京上访,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也多次被尚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每次他们都要去把安某从北京接回来,乡政府耗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2016年10月20日,北京召开党的十八大六中全会前夕,安某又到了北京,他们在北京找了好几天,直到10月27日接到县信访局通知,安某在北京非访已被送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他们赶到时,安某已经自行离开了那里。
二、20121021日,被告人安某在天涯社区"网站以梅有忧伤”的网名,发帖《张家口市长信箱就是TMD一坨翔》并配发国旗图案,将中间的大五角星标注为两颗小五角星标注为钱财另外两颗小五角星标注为权势2013年4月16日,安某在“张家口吧”中再次发帖转载了该图片。2013年6月-7月间,安某在新浪网、张家口吧、天涯杂谈中以“梅有忧伤”网名,多次发表有辱党和政府的言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某在新浪微博、张家口吧、天涯社区、天涯杂谈的发帖证实其的发帖内容。(2)尚义县公安局大苏计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安某的身份情况。
三、1.被告人安某在互联网发表涉及接访的尚义县公安干冯某峰情况: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截访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帖中称:“尚义县大苏计派出所所长带领三个挂牌土匪,穿便装马某楼公然抢我…”,“孙子们居然又掉头追过来了…”等,该帖截止案发前有21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20回复帖;2014年4月1日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暴力绑架],该帖中称:“尚义县大苏计派出所所长带领三个挂牌土匪,穿便装马某楼公然抢我”,“孙子们还不死心”,“孙子们居然又掉头追过来了”,“爷宁愿玉碎,也不愿让土匪孙子们瓦全”,该帖截止案发前有1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113回复帖;2015年11月2日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民脂民膏不是尚义县维腐的唐僧肉》,该帖中称:“操他祖宗的,原来孙子们也知道他爷,既没违法也没犯罪”,该帖截止案发前有63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67回复帖;在天涯杂谈-天涯论坛-天涯社区中发帖《河北省尚义县公安局警察暴力绑架打伤上访者后狂吼:共产党手段多大是!》,该帖中称:“尚义县公安局4名挂牌土匪”、“我多次要求他们带我就医,均被凶手们拒绝,尚义县大苏计乡派出所所冯某峰边骂边警告我…”、“土匪小队冯某峰”、“良心让狗吃了冯某峰"等,该帖截止案发前有1039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1067回复帖;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上访被打伤非法拘留后,到市委讨公道不成,反遭特警抢诉状并驱逐》,该帖中称:“我艹他妈们的,这帮挂牌土匪”、“孙子们根本就没安好心”等。
2.被告人安某在互联网发表的涉及接访的尚义县公安干程某2斌情况:2016年1月1日在百度贴吧[尚义吧]和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尚义县公安走程某2斌今起走恶运直至暴死街头》,该帖中称:“狗艹的孬种始终没说,最后在非法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知晓打人凶手程某2斌”、“诅咒作恶走程某2斌:从今天起,他会一直走霉运,直到暴死街头也不得赎”、“走程某2斌…”,截止案发前在尚义吧有205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231回复帖,在张家口吧截止案发前有85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85回复帖。
3.被告人安某在互联网发表的涉及尚义县公安局长刘占领情况: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尚义县公安局长刘占领想咬爷就别去北京瞎霍霍纳税人钱财!》,无回复帖。
4.被告人安某在互联网发表的涉及原张家口市委书记侯亮情况: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发帖《楼主实名举报过程中部分录音新鲜出炉啦!》,该帖中称:“也不知道谁能见上为人民服务的猴晾市长…”,该帖截止案发前有116回复帖,截止2017年9月21日有116回复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尚义县公安局下载的网名“梅有忧伤”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天涯杂谈-天涯论坛-天涯社区的发帖,证实安某在互联网针冯某峰发表的言论。(2)尚义县公安局下载的网名“梅有忧伤”在百度贴吧[尚义吧]和百度贴吧[张家口吧]的发帖,证实安某在互联网针程某2斌发表的言论。(3)尚义县公安局下载的网名“梅有忧伤”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的发帖,证实安某在互联网发表针对刘占领的言论。(4)尚义县公安局下载的网名“梅有忧伤”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的发帖,证实安某在互联网发表针对侯亮言论。(5)尚义县公安局下载的网名“梅有忧伤”在互联网上的发帖及回复帖,证实回复帖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作为信访人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应向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其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其行为显属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安某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某在互联网上对国旗图案进行随意标注、发表诋毁党和政府的言论,虽系不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某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该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该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无罪
二、尚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安某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相机一部、内存卡一个、无线网卡一个、读卡器两个、信访材料八份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95条1款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69条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3条



 
上一篇:检答02201:“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凶器”如何界定?
下一篇:非访寻衅滋事再审无罪:公诉机关应对被告人是否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秩序进行举证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