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
无罪: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股权变更登记后,行为人并没有实质性的非法占有股权
发表时间:2023-05-01     阅读次数:     字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股权变更登记后,被害人仍实质地行使涉案公司的股东权力,行为人并没有实质性的非法占有股权。且由于股权还涵盖了债权债务,在没有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认定、对股权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鉴定,无法确定犯罪数额,进而无法认定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0)粤5102刑初176


基本案情

潮州市XX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1”)于2012829核准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万,法人代表蔡某2(蔡某1之子),占股70%,股东蔡某3(蔡某1之女)占股30%20163月份,同案人苏某1XX公司1做强做大,方便融资为由,在征得蔡某1同意下,授意被告人苏元骏、柯某准备变更材料,于同年527日到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XX公司1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08万,法人代表变更为蔡某1,占股54.37%,股东苏元骏占股45.63%20173月份,同案人苏某1指使邱某1准备变更材料,于同年320日将XX公司1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388万,法人代表蔡某1占股39.48%,股东苏元骏占股60.52%20178月份,同案人苏某1在未取得蔡某1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蔡某1签名等虚假变更材料,并让被告人苏元骏在相关变更材料上签名,后指使邱某1于同年831日到潮州市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XX公司1的法人代表非法变更为被告人苏元骏,占股60.52%,股东苏某3占股39.48%


法院认为

关于指控的第二宗诈骗。苏元骏及其辩护人提出苏元骏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诈骗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苏元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等意见,经查:


第一,工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股权变更登记后,蔡某1仍实质地行使涉案公司的股东权力,苏某1并没有实质性的非法占有上述股权。因此,苏某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了蔡某1财产权利丧失。


第二,本案蔡某1遭受损失的财产权利数额无法认定。本案中,蔡某1遭受的财产权利是其原来拥有XX公司1的股权,而遭受损失的数额应进行鉴定或认定以确定犯罪数额。目前侦查机关只对XX公司1所种植的茶树价格进行鉴定,无法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因为股权还涵盖了债权债务,在没有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认定、对股权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本宗无法确定犯罪数额,而对诈骗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宗无法认定苏元骏构成诈骗罪,故上述意见可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元骏无罪。


 
上一篇:无罪: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下一篇:无罪:被害单位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款的事实,终获无罪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